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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姜云霄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隐面天地面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霄,沈阳市皇姑区隐面天地面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780号原告:姜云霄。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隐面天地面馆,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号(沈阳天地)。经营者:齐俊杰。原告姜云霄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隐面天地面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姜云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云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云霄承担。审判员  李沿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