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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李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清源路2号办公楼2层。法定代表人:杨传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峥,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维达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纳维达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根本无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2月1日后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严重错判。(三)原审判决认定的所谓关键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涉嫌伪造,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未依法审查,未依法进行鉴定,即直接予以认定,导致错判。综上,原审法院未依法查清基本事实,未依法正确认定双方法律关系,错误认定二审新证据、未处理鉴定申请,最终致使判决背离基本事实,严重错判,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李峥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一直存续,并未解除。(二)《销售承包经营合同》已解除,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再审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三)本案二审法院对于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销售承包经营合同》解除通知书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高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峥提交的2015年2月12日纳维达斯公司通知,纳维达斯公司已于该日实际解除了与李峥于2015年2月1日签订的销售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李峥在二审时提交的纳维达斯公司通知的证据效力的认定。纳维达斯公司否认该通知的真实性,认为其中加盖的公司公章系伪造,但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在另案中对该通知中的公章鉴定为真实,原审法院参照该鉴定意见认可该通知的真实性,并无不妥。再审审查期间,纳维达斯公司提交了2016年4月17日《京华时报》A28版面“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作废声明”,并不能证明2015年2月该公司公章已经作废。纳维达斯公司称“原审判决认定的所谓关键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涉嫌伪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纳维达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海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