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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付萍与鲁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付萍,鲁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周付萍,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被执行人:鲁新峰,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石河子市。本院在执行周付萍申请执行鲁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鲁新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周付萍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28349.1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8349.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