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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066号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蔡家正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9050364953B。法定代表人:蒙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田甜,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