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候胜利、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候胜利,赵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555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委托代理人王翠翠,女,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候胜利,男,汉族,1976年2月3日,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赵玲,女,汉族,1978年7月6日,河南省太康县五里口乡杨庄行政村候庄。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候胜利、赵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8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