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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青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青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2442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行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贺文春。被告:胡青华,1968年7月16日,地址: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青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