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遵义市高天庆典公司与遵义金宝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金宝庐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793号请执行人:遵义市高天庆典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高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XX,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金宝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遵义市高天庆典公司与遵义金宝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高天庆典XXX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1执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审判员 杨优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