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李丽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李丽丰,李世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342号申请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住所地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新街。负责人:郑秀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信贷员。被申请人:李丽丰,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李世仲,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李丽丰、李世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丽丰、李世仲的银行存款35万元,银行存款不足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世仲位于甘蔗街道三福小区3#楼XXX单元、1层XX杂物间的房产(侯房××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李丽丰、李世仲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二、被申请人李丽丰、李世仲的银行存款不足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世仲位于甘蔗街道三福小区3#楼XXX单元、1层XX杂物间的房产(侯房××号)。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美芳人民陪审员 郑圣读人民陪审员 洪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