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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与马文媛、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马文媛,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浯溪中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唐昌文,行长。被执行人:马文媛,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住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8。被执行人: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潘市镇马鞍岭。法定代表人:周厚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与马文媛、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文媛、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也无土地、房产登记。现因执行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柏林审判员  柏抗越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