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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秦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4刑初5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辩护人魏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魏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3月,被告人秦某在南充市嘉陵区李渡码头遇到多年未见的同村村民邓某,并受邀参观了邓某新建的鱼塘,邓某因秦某以前在兽防站工作过,便请秦某帮忙办理鱼塘的养殖补贴,秦某隐瞒并无关系帮邓某办理养殖补贴的真相,表示有门路办这件事情,但找关系需要用钱,让邓某支付打点关系的费用。2016年4月11日,至同年6月,秦某分多次从邓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35,850元,将此款用于女友和自己的生活开支等。2016年7月,邓某发觉被骗后,要求秦某退款,秦某先后编造“自己忙,在外地,砍伤别人在看守所,被别人砍伤在住院,自己是攀枝花梅花帮成员”等谎言以期逃避、恐吓邓某放弃追回被骗款。二、被告人秦某将从邓某处骗取的钱用完后失去生活来源,便想到办一个养羊协会来搞点钱用,并在岳池县车站附近找人刻制了印有“广安市方东养羊协会★秦”的印章,又搜集准备了养羊协会的章程、申请书等物品。之后秦某虚构方东养羊协会负责人、岳池县畜牧局工作人员等身份向广安市岳池县、武胜县的养羊户宣传加入他的养羊协会就能享受政府补贴、获得贵州黑山羊种羊、协会免费提供外调销售、协会赠送草料粉碎机等好处,但要求养羊户加入协会每年需缴纳人民币5,000元会费。因没有养殖户愿意交钱,秦某又想到“以大换小补差价”方式,即由秦某负责将养殖户手中成年山羊运到攀枝花卖了再购买贵州黑山羊小羊回来交给养殖户,但是中间需要养殖户补差价,要求每户养殖户先交人民币3,650元预付款给秦某。2016年10月,秦某先后与陈某、刘某、彭某、杨某等养殖户签订了加入其协会的书面协议,骗取陈某、刘某、彭某、杨某向其缴纳了预付款及疫苗费共计人民币14,800元。后彭某、杨某感觉受骗找到秦某退还了预付款及疫苗费人民币7,500元。秦某收到预付款后,并没有用于收购黑山羊,而是用于支付房租和修车,剩余的钱在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扣押。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全案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秦某当庭认罪,其亲属代秦某退清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谅解,其所在社区亦愿意进行帮教,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3月,被告人秦某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李渡码头遇到多年未见的同村村民邓某(本案被害人),邓某称自己在老家经营水产养殖,秦某便说其曾在外地经营过养殖场。过了几天,邓某邀请秦某参观了自己新建的鱼塘,并请秦某帮忙办理鱼塘的养殖补贴,秦某隐瞒并无关系帮邓某办理养殖补贴的真相,表示有门路办这件事,但找关系需用钱。2016年4月11日,邓某在嘉陵区李渡镇信用社街边将人民币12,000元和一条芙蓉王香烟交给秦某,其中1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2000元用于给领导买烟,芙蓉王香烟送给秦某。秦某收到钱后并没有用于为邓某办事,而是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开支等。2016年4月中旬,邓某专门到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请秦某吃饭,询问事情进展,又给秦某人民币650元,让秦某买烟。之后秦某又骗邓某说办理养殖补贴的事情已经有眉目了,还需要钱疏通关系。2016年5月11日,邓某向秦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5,000元。2016年5月13日,秦某又以购买虾苗获取高额养殖补贴为由骗取邓某向该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9,600元。2016年5月25日,秦某又以帮忙购买虾网为由,骗取邓某向该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5,600元。2016年6月4日,秦某又以购买虾网钱不够为由,骗取邓某向该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3,000元。秦某骗得钱后用于了生活开支等。2016年7月,邓某发觉被骗后,要求秦某退款,秦某先后编造“自己忙”、“在外地”、“砍伤别人在看守所”、“被别人砍伤在住院”、“自己是攀枝花梅花帮成员”等谎言以期逃避、恐吓邓某放弃追回被骗款。二、被告人秦某将从邓某处骗取的钱用完后失去生活来源,在未了解成立协会的程序和政府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到四川省岳池县车站附近找人刻制了印有“广安市方东养羊协会★秦”的印章,准备了养羊协会宣传资料、申请书等物品,虚构方东养羊协会负责人等身份向四川省岳池县、武胜县的养羊户宣传加入该养羊协会就能享受政府补贴、获得贵州黑山羊种羊、协会免费提供外调销售、协会赠送草料粉碎机等好处,但要求养羊户每年需缴纳人民币5,000元会费成为会员。因没有养殖户愿意交会费,秦某又想到“以大换小补差价”方式,即由秦某负责将养殖户手中成年山羊运到攀枝花卖了再购买贵州黑山羊小羊回来交给养殖户,但是中间需要养殖户补差价,要求每户养殖户先交人民币3,650元预付款给秦某。2016年10月,秦某先后与陈某、刘某、彭某、杨某等养殖户签订了加入协会的书面协议,骗取被害人陈某、刘某、彭某、杨某向其缴纳了预付款及疫苗费共计人民币14,800元。后彭某、杨某感觉受骗找到秦某退还了预付款及疫苗费共计人民币7,500元。秦某收到预付款后,并没有用于收购黑山羊,而是用于生活开支,剩余了人民币4,605元,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人员在抓获秦某时将该款予以了扣押。同时查明,被告人秦某的亲属代秦某给被害人邓某退赔了人民币35,850元。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秦某处扣押的人民币4,605元,被告人秦某的亲属代秦某退赔人民币2,695元,共计人民币7,300元全部退赔给了被害人陈某、刘某。邓某、陈某、刘某表示谅解秦某,请求对秦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秦某的身份信息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通话录音光盘,户名为秦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邓某提供的ATM机存款凭证,盖有“广安市方东养羊协会★秦印章”的空白宣传资料、空白自愿申请书,秦某与刘某、陈某、邓某、彭某、杨某签订加入协会的协议书,刘某、陈某、彭某、杨某的自愿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邓某与秦某短信往来记录,领条,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邓某、陈某、刘某、彭某、杨某的陈述,证人肖某1、方某、刘某1、赵某、王某、邓某、肖某2、刘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帮教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在案发前退还了彭某、杨某被骗的人民币7,500元,在认定被告人秦某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退回的人民币7,500元予以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人民币43,150元计算,故本院认定被告人秦某的诈骗犯罪数额为43,150元,将退还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亦愿意进行帮教,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故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禹人民陪审员  魏兴明人民陪审员  蒋良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