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周玉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周玉磊,刘运胜,周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9002L。被执行人周玉磊,男,195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刘运胜,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周森林,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昌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申请周玉磊、刘运胜、周森林、张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做出的(2017)冀032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没有将诉讼时的被告张玉荣在判项中确定为义务人,故本案执行中不应将张玉荣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琪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