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富碧与XX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碧,XX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016号原告:杨富碧,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皇兵,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林,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伟,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富碧与被告XX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杨富碧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富碧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富碧负担。审判员 李英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