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林与闫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闫玲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709号原告:石林,男,199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雷、王炎凯(实习),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玲莉,女,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石林与被告闫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3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约定:被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当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若未按期还清借款,愿意逾期之后每天支付借款总额的1%违约金。原告按约将款项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市惠济,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惠济,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原告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