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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苏丽杰与燕春香、马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丽杰,燕春香,马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520号原告:苏丽杰,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燕春香,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马卫林,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苏丽杰诉被告燕春香、马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 洁审 判 员  李焕庭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紫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