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苏丽杰与燕春香、马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丽杰,燕春香,马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520号原告:苏丽杰,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燕春香,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马卫林,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苏丽杰诉被告燕春香、马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 洁审 判 员 李焕庭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紫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