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孟美慧、丁茂英与额敏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告孟美慧,丁茂英,额敏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孟美慧,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丁辉,1951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孟美慧丈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茂英,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孟美慧女儿。��托代理人周爱军,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额敏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绿翔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莲,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商品房买卖纠纷上诉人孟美慧、丁茂英与被上诉人额敏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美慧、丁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辉、周爱军、被上诉人额敏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该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额敏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售房屋一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房人孟美慧房屋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原审判决对这一事实没有查清。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邹彦君审判员 王筱萍审判员 孙惟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