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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聂洪文与宋丹、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洪文,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661号申请人:聂洪文,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宋丹,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人聂洪文诉被申请人宋丹、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聂洪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丹价值22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聂洪文将其所有的房屋(房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705011**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洪文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宋丹价值22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聂洪文的房屋(房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705011**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660元,由被申请人宋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隆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