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方正与张华强、周恩华、韦岚涛、高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方正,张华强,周恩华,韦岚涛,高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70-4号申请人:赵方正,男,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被申请人:张华强,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周恩华,女,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韦岚涛,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高光,女,汉族,现住梅河口市。申请人赵方正与被执行人张华强、周恩华、韦岚涛、高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方正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韦岚涛、高���所有的位于梅河口市地税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产籍号:7110-4745/2-023/173/2-5-2;丘幢号:2-023-173-2-5-2),面积125.94平方米在价值3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担保人燕修文用自己所有的位于东丰县三合乡沙河村八组560平方米厂房提供担保。并申请对厂房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吉0581民初270-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燕修文所有的位于东丰县三合乡沙河村八组560平方米厂房(房权证东字第0214**号)予以查封。申请人赵方正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方正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担保人燕修文担保财产亦应解除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燕修文所有���位于东丰县三合乡沙河村八组560平方米厂房(房权证东字第0214**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伟审判员 李德民审判员 宋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