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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学龙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隐面天地面馆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龙,沈阳市皇姑区隐面天地面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860号原告:周学龙。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隐面天地面馆。经营者:齐俊杰。原告周学龙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隐面天地面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周学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学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学龙负担。审判员  高文君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