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文嵩与符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嵩,符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民初690号原告:陈文嵩,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符鼎,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闾阳驿镇。原告陈文嵩与被告符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宪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通过同学李天夫介绍认识,2015年12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60000元,言明借款时间为一个月,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当时,原告的同学李天夫在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找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符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文嵩通过同学李天夫与被告符鼎相识。被告符鼎因资金周转不开,通过李天夫向原告陈文嵩借款60000元,原告系在校学生,其通过网上借款和从朋友手中借款的方式凑了共计6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内容为:“今日本向陈文嵩借款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元、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将此款全部还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网上借款的账单详情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被告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其享有的抗辩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符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文嵩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符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宪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