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本一与彭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本一,彭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陈本一,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彭守伟,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本一与被执行人彭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2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