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东东与李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东,李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2269号原告:宋东东,男,汉族,1992年6月14日出生,河南省洛宁县人,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联系电话:1522551788。委托代理人:王宏菲,男,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庆军,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偃师市。原告宋东东诉被告李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东东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东东诉称:2016年6月11日被告李庆军因急用钱向原告借款1万元整,并于借款当天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宋东东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身份证57,借款人:李庆军。尔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1、判令被告李庆军向原告宋东东偿还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李庆军承担。被告李庆军缺席未作答辩。审理查明:被告李庆军于2016年6月11日向原告宋东东借款1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宋东东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身份证57,借款人:李庆军。后被告各种推脱不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庆军向原告宋东东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中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为不定期借贷关系,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东东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庆军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