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戴兵与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甲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兵,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甲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951号原告:戴兵,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74430987E。法定代表人:顾兰慈。被告:沧州市甲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股楼上城1期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78525222A。法定代表人:顾俊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戴兵与被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甲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戴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829.50元,由原告戴兵负担。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