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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甲7与被告马某某某乙7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甲,马某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452号原告:马某某某甲7,女,回族。被告:马某某某乙7,男,回族。原告马某某某甲7与被告马某某某乙7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马某某某甲7向本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马庆林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2万元;3.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月举行了婚礼,同年3月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马庆林,现年4岁半,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10月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马某某某甲7与被告马某某某乙7离婚;二、孩子马庆林由被告抚养;三、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21000元(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德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泽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