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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中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咸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咸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949号原告:山东中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创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宋士光,总经理。被告:上海咸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杰路919号一栋1205室。法定代表人:张秋林,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咸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对设备质量进行鉴定,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