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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认台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认台8号申请人: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中市中区自由路二段3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春,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湖滨,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庄宏南。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申请人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3,566,709.1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66,709.1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方 方审判员 马 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