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荻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荻皓,李宗明,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56号申请人:高荻皓,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5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李宗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4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梅英,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高荻皓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宗明、梅英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的应收执行标的款2350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高光明、梁继慧以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层商用房屋和位于南部县X号住宅房屋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荻皓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宗明、梅英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的应收执行标的款2350000.00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高光明、梁继慧以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层商用房屋,(产权证号:川20**南部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和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荻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鑫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