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勇与焦玲、倪世明、王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焦玲,倪世明,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焦玲,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倪世明,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焦玲、倪世明、王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焦玲、倪世明、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勇借款人民币13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8385元、执行费157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焦玲、倪世明、王平价值1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