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丹东励特皮革护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丹东励特皮质护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陶崇军,局长被执行人:丹东励特皮质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励特皮质护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602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福 一审 判 员 ���李明代理审判员 郝 天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丽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