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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立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世爵珠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立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世爵珠宝有限公司,苏州瀚之和商贸有限公司,孔峰,顾建强,王琴亚,华学青,刘杰,江雪莉,江雪露,江虎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2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立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131-151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路487、489号。法定代表人: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昊,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亚,该行工作人员。原审被告:苏州市世爵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顾建强。原审被告:苏州瀚之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步行街8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琴。原审被告:孔峰,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审被告:顾建强,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审被告:王琴亚,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被告:华学青,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被告:刘杰,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审被告:江雪莉,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审被告:江雪露,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镇江市。原审被告:江虎成,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上诉人张家港市立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农商银行)及原审被告苏州市世爵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爵公司)、苏州瀚之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和公司)、孔峰、顾建强、王琴亚、华学青、刘杰、江雪露、江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号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立佳公司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判决170000元不符合江苏省律师收费最低标准,依法改判律师费160000元。渝农商银行辩称,渝农商银行在一审中所主张的律师费系按照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最低标准来计算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多收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立佳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渝农商银行一审诉称:1、世爵公司归还渝农商银行借款本金900万元、截至2015年11月23日的欠息259900.13元,合计9259900.13元;以及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2、世爵公司赔付渝农商银行律师费损失170000元;3、如世爵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渝农商银行有权就世爵公司本案债务对孔峰、江雪莉提供抵押的位于镇××(××)房产(最高债权额2400万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立佳公司、瀚之和公司、孔峰、江雪莉、顾建强、江雪露、王琴亚、华学青、刘杰、江虎成对世爵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28日,渝农商银行(授信人)、立佳公司、世爵公司、瀚之和公司(均系受信人、保证人、联保小组成员)签订编号为2014年联保授字第0008号《联保授信合同》一份,约定:联保是指授信人向全体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授信,由全体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每名联保小组成员同意为本合同项下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所欠授信人的一切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担保债权包括授信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应向授信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当任何一名联保小组成员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授信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授信人是否向联保小组成员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联保小组成员自己所提供,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授信人均有权直接要求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或全体成员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或分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世爵公司、立佳公司、瀚之和公司的授信金额分别为900万元、800万元、700万元,授信期限均是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连带承担。2014年8月28日,渝农商银行(贷款人、甲方)、世爵公司(借款人、乙方)签订编号为张渝农商2014年公循字第0045号《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额度有效期间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额度为900万元;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等内容具体见《公司贷款支用单》;执行固定年利率7.5%;对逾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结息方式和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本合同为2014年联保授字第0008号《联保授信合同》的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2014年8月28日,渝农商银行(抵押权人、甲方)与孔峰、江雪莉(抵押人、乙方)签订编号为张渝农商2014年高抵字第011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涉案的主要内容有:乙方同意以本合同中《抵押物清单》所列抵押物为甲方与债务人世爵公司、立佳公司、瀚之和公司在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包括主债权本金为240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本合同是联保授信合同(编号为2014年联保授字第000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载明的抵押物坐落于镇××(××)。同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渝农商银行取得了淮房他证勺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该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渝农商银行,房屋所有权人为江雪莉、孔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C201320695、C201320696,房屋坐落镇淮楼西路1号新楼第一层(1),最高额抵押权,债权数额为2400万元。2014年8月28日,渝农商银行(债权人、甲方)、世爵公司、立佳公司、瀚之和公司(均系保证人、乙方)签订编号为张渝农商2014年高保字第016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同意为甲方与债务人世爵公司、立佳公司、瀚之和公司在2014年8月28日到2015年8月27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240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渝农商银行(债权人、甲方)、顾建强、江雪露、王琴亚(均系保证人、乙方)签订编号为张渝农商2014年高保字第016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与江雪莉、华学青、刘杰(均系保证人、乙方)签订编号为张渝农商2014年高保字第016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与江虎成、孔峰(均系保证人、乙方)签订编号为张渝农商2014年高保字第016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该三份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上述编号为张渝农商2014年高保字第016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致。上述合同签订后,渝农商银行于2014年8月29日向世爵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世爵公司在相应《借款借据》上盖章确认:贷款金额为900万元、贷款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27日,月利率为0.625%。借款到期之后,世爵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截止2015年11月23日,结欠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59900.13元,渝农商银行为催讨上述款项涉讼。另查明,2016年1月4日,渝农商银行为本案诉讼与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提起诉讼,约定律师代理费17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联保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是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各当事人有约束力,各当事人均应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渝农商银行按约向世爵公司发放了贷款,世爵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渝农商银行主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予以确认。渝农商银行主张世爵公司赔付律师费损失,符合双方约定,金额亦未超过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此予以支持。孔峰、江雪莉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渝农商银行的本案债权在他项权证记载的数额内优先受偿。基于《联保授信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立佳公司、瀚之和公司、孔峰、江雪莉、顾建强、江雪露、王琴亚、华学青、刘杰、江虎成对世爵公司的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世爵公司的本案债务未超过约定的保证范围,故上述被告均应对世爵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世爵公司、立佳公司、瀚之和公司、孔峰、江雪莉、顾建强、江雪露、王琴亚、华学青、刘杰、江虎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苏州市世爵珠宝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5年11月23日为259900.13元,2015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1.25%计算)。二、苏州市世爵珠宝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70000元。三、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孔峰、江雪莉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淮安市淮安区镇××(××)房产的变价款在淮房他证勺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2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张家港市立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瀚之和商贸有限公司、孔峰、江雪莉、顾建强、江雪露、王琴亚、华学青、刘杰、江虎成应对苏州市世爵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0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809元由苏州市世爵珠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立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瀚之和商贸有限公司、顾建强、江雪露、王琴亚、华学青、刘杰、江虎成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渝农商银行与世爵公司、立佳公司、之和公司、顾建强、江雪露、王琴亚、华学青、刘杰、江虎成签订的《联保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约定世爵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律师费用。本案因世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对此渝农商银行为本案诉讼聘请了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世爵公司应予承担。渝农商银行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立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家港市立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陆 庆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