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异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牟子龙、赵丽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子龙,赵丽娟,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源鑫投资有限公司,刘玉琴,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异105号异议人(案外人):牟子龙,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强,淄博开发鹏远法律服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丽娟,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榜棚街1号华鲁大厦。法定代表人:袁亚风,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源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路蓝钻国际306室。法定代表人:刘玉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玉琴,女,195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温泉宾馆14楼1418室。法定代表人:丁立,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立,男,1955年8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娟与被执行人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源鑫投资有限公司、刘玉琴、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牟子龙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牟子龙称,法院在执行赵丽娟与被执行人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源鑫投资有限公司、刘玉琴、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查封了位于山东省昌乐县艾伦堡7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所属的土地,该房产我已于2009年12月29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所有权证。为此,我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所属土地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赵丽娟辩称,法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该异议。被执行人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源鑫投资有限公司、刘玉琴、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未到庭进行答辩。本院查明,2012年,赵丽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源鑫投资有限公司、刘玉琴、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提起诉讼,本院做出的(2012)张商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源鑫投资有限公司、刘玉琴、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未按文书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赵丽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查封了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乐县利民街172号、证号为乐国用(2009)字第CL794号、CL288号土地两宗,异议人牟子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证号为乐国用(2009)字第CL288号查封土地上的艾伦堡7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已于2009年12月29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所有权证,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所属土地的查封。在审查时,异议人牟子龙提交1、发票一宗;2、工商银行明细一张;3、潍坊金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收取异议人评估费发票一张;4、昌乐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收据一张;5、购房款以及车库收据各一张;6、收据一组;7、住房交易手续费发票一张;8、交纳契税完税收据一张;9、抵押权典权登记费、住房抵押手续费收据各一张证实其主张。庭后,异议人又提交所有权人为牟子龙、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权证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证实其主张。本院认为,异议人牟子龙提交所提交的所有权人为牟子龙、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权证一份,证实位于山东省昌乐县艾伦堡7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属牟子龙所有,本院应对于房产所位于的土地予以解除查封。异议人要求解除对该房屋所属土地的查封的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乐县利民街172号、证号为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土地证号为乐国用(2009)字第CL288号土地上的昌乐县艾伦堡7号楼1单元4**室房产所属土地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臧 伟审判员 宗洪昌审判员 安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雪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