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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席华林与李正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华林,李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财保17号申请人:席华林,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正军,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申请人席华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扣押被申请人李正军所有的鄂D×××××号中型自卸货车;2.对被申请人李正军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冻结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席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正军所有的鄂D×××××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二、将被申请人李正军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冻结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席华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