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景振与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陈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振,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陈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178号原告:刘景振,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如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东南侧鼎盛大厦1-601、622-632、1-701、711-732。法定代表人:刘晓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震龙,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琛,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禄(被告陈琛之父),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刘景振与被告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陈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景振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振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