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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樊建亚与尹清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亚,尹清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586号原告樊建亚,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寇华静,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樊建亚之妻)被告尹清浦,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建亚与被告尹清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建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