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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学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行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行,男,1978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连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农历2、3月份,被告人陈学行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河间市黎民居乡前留保住村自家院落内生产加工枣肉干,为使枣肉干色泽好,陈学行在沧县崔尔庄市场一门市处(具体情况不详)购买硫磺,在生产加工枣肉干过程中随意使用硫磺剂量,熏制枣肉干。2016年3月23日河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学行生产枣肉干的院落进行检查时,发现用硫磺熏制的枣肉干105公斤,遂进行抽样并送往河北省深州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经检验,该枣肉干二氧化硫残留量4.12g/kg,超出国家标准41.2倍。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学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深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学行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14箱枣肉干依法没收。(现扣押于河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待判决生效后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XX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