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颜廷楚与颜钦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廷楚,颜钦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颜廷楚,男,汉族,1960年8月29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颜钦连,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颜廷楚与颜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颜钦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颜廷楚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颜钦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2、被执行人在诉讼中就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是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执行过程中,经实地查找,仍未找到被执行人。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没有房屋、土地、工商登记,虽有车辆登记,但已被其他案件数次查封,但因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车辆下落,无法实际扣押,暂时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已于2016年5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在本地淮水安澜曝光执行版块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无法实际扣押、暂时不能处置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冰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