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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某、康某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康某,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原审被告: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XX,主任。上诉人马某因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某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漳平路X号X单元X户。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