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陈树金、王淑兰、曹流彬、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陈树金,王淑兰,曹流彬,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0083111960。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陈树金,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淑兰,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曹流彬,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陈树金、王淑兰、曹流彬、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树金、王淑兰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曹流彬、陈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71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树金、王淑兰、曹流彬、陈勇的银行存款512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