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小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小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889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关中环线安陈村。法定代表人郭建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祥,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颖,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小涛,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公司)与被告张小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祥,被告张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垫付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6日被告驾驶陕XX(陕XX挂)半挂牵引车沿西安市万寿中路由北向南行至黄河俱乐部门前时,与道路东侧树木发生擦挂,导致车上龙波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货物(即创维彩电)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张小涛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受损货物由法定机构评估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受损金额为149984.4元,现原告已替被告垫付了该笔赔偿款。被告作为实际车主,对该车辆进行实际经营并享受收益,原告只是该车的登记车主,原告替被告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应由其承担的30000元赔偿款。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其同意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垫付赔偿款,该起交通事故已致其损失约3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的保险费亦是其交纳的,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与龙波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波公司)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2013年4月24日龙波公司与远征公司、张小涛签订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未盖远征公司印章),约定远征公司、张小涛为龙波公司运输创维电视(远征公司对此予以否认)。2013年4月26日张小涛驾驶陕XX/陕XX挂号车沿西安市万寿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俱乐部门前时,与道路东侧行道树发生擦挂,致使车上货物创维电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张小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导致货物损失经公估公司认定为152030元。2013年10月22日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支付龙波公司149984.4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2012年7月10日远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渭南市分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险合同,其中对陕XX挂车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2015年7月17日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张小涛、远征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149984.4元并承担利息。张小涛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追加人保财险渭南市分公司为被告。陕XX/陕XX挂号车道路运输证上登记业户名称为远征公司。本院审理后认为张小涛系陕XX/陕XX挂号车实际车主,其在运输过程中挂靠于远征公司,故远征公司与张小涛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灞民初字第02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小涛、远征公司支付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赔偿款146984.71元,并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3610元。远征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以(2016)陕01民终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嗣后远征公司与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远征公司支付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13万元即案结事了。远征公司于2016年8月4日、10月18日支付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共计13万元。嗣后远征公司将人保财险渭南市分公司诉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要求人保财险渭南市分公司赔偿保险金10万元,该院审理后认为人保财险渭南市分公司应在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内给付远征公司保险赔偿金10万元,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陕0502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保财险渭南市分公司给付远征公司保险赔偿金10万元。上述事实,有(2015)灞民初字第02146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终2672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银行进账单、客户回单、收据、(2016)陕0502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法院生效判决书判决张小涛、远征公司支付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赔偿款146984.71元,并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3610元。嗣后远征公司与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远征公司支付太平洋财险泰州支公司13万元即案结事了。人保财险渭南市分公司支付远征公司保险赔偿金10万元,原告就剩余3万元赔偿款有权向连带责任人张小涛追偿。因张小涛与远征公司系挂靠关系,远征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故该3万元不应由张小涛全部承担,本院酌定由张小涛承担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小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5000元。二、驳回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负担275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自行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