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达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达明,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2011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达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达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达明于2016年2月10日22时许,与朋友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兰桂坊酒吧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40分许,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从兰桂坊酒吧往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方向行驶,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曙光东路城市南广场路段时,与何某1驾驶的粤T×××××号小轿车发生碰撞后人车倒地并昏迷,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调查事故时查获被告人陈达明。经鉴定,被告人陈达明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47.93mg/100ml。另查明,本案赔偿问题已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达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达明的供述、证人李某、何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达明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达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达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达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