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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东峰与谷林、杨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峰,谷林,杨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峰,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谷林,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杨硕,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峰与被执行人谷林、杨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谷林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剩余金额正在履行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