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三佳建筑材料经销部申请执行张家开、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三佳建筑材料经销部,张家开,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三佳建筑材料经销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营者:刘付,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三佳建筑材料经销部负责人,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家开,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双椿铺镇。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法定代表人:袁献忠。本院在执行郑州市金水区三佳建筑材料经销部申请执行张家开、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三佳建筑材料经销部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相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