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丽萍与被执行人衡阳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衡阳市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丽萍,衡阳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衡阳市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左丽萍,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号,证件号码430422198506280422。被执行人衡阳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被执行人衡阳市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3号凯旋花苑A栋108-109号。法定代表人赵玉。左丽萍与衡阳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衡阳市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4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衡阳市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左丽萍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衡阳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衡阳市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左丽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衡阳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衡阳市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左丽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芸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