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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娜、杨树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娜,杨树信,杨磊,杨明,杜继均,张继波,张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9号申请人:杨娜,女,汉族,居民。申请人:杨树信,男,汉族,居民。申请人:杨磊,男,汉族,居民。申请人:杨明,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杜继均,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张继波,男,居民。被申请人:张友菊,女,汉族,居民。杨娜、杨树信、杨磊、杨明与杜继均、张继波、张友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继均、张继波、张友菊的银行存款12万元、查封张友菊所有的车牌号鲁Q×××××汽车一辆,查封张继波所有的车牌号鲁Q×××××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杜继均、张继波、张友菊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友菊所有的车牌号鲁Q×××××汽车一辆;三、查封被申请人张继波所有的车牌号鲁Q×××××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