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与薛峰、朱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薛峰,朱江,崔勇,彭春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27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冯美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素,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峰(XUEFENG),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新西兰国籍。被告:朱江,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石化地区,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崔勇,男,汉族,1961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彭春丽,女,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诉被告薛峰XUEFENG、朱江、崔勇、彭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 罗 建 芳人民陪审员 吴 财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敏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