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许宏波、沈加强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波,沈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8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宏波,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沈加强,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宏波犯盗窃罪、被告人沈加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1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因需补充侦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3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雪元、尚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宏波、沈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许宏波先后多次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颐苑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郦湾小区、宿城区阅湖花园小区等地,盗窃小区内的电梯电缆线共计1764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72846元。被告人沈加强明知电缆线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所收购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105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宿城区阅湖花园小区,盗窃11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36米(4*25+1*16平方,安徽湖州龙鹰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16元。2、2016年4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颐苑小区,盗窃7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225米(4*16+1平方,无锡远新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100元。3、2016年4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颐苑小区,盗窃4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198米(4*16+1平方,无锡远新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128元。4、2016年4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颐苑小区,盗窃2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153米(4*16+1平方,无锡远新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508元。5、2016年4、5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颐苑小区,盗窃9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216米(4*16+1平方,无锡远新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776元。6、2016年6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郦湾小区,盗窃30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54米(5*16平方,江苏金牛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06元。7、2016年6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郦湾小区,盗窃31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180米(5*16平方,江苏金牛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020元。8、2016年6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郦湾小区,盗窃35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90米(5*16平方,江苏金牛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10元。9、2016年6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郦湾小区,盗窃34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180米(5*16平方,江苏金牛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020元。被告人沈加强明知该电缆线是犯罪所得,仍收购被告人许宏波在康桥俪湾小区窃得的电缆线180米。经鉴定,所收购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020元。10、2016年6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郦湾小区,盗窃35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90米(5*16平方,江苏金牛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10元。被告人沈加强明知该电缆线是犯罪所得,仍收购被告人许宏波在康桥俪湾小区窃得的电缆线90米。经鉴定,所收购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10元。11、2016年6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宿城区阅湖花园小区,盗窃9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144米(4*25+1*16平方,安徽湖州龙鹰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064元。12、2016年6、7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宿城区阅湖花园小区,盗窃12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108米(4*25+1*16平方,安徽湖州龙鹰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48元。13、2016年7月份,被告人许宏波在宿城区阅湖花园小区,盗窃12幢电梯备用电缆线,长度为90米(4*25+1*16平方,安徽湖州龙鹰牌电缆线,黑色,五芯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040元。另查明,被告人许宏波、沈加强于2016年7月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加强已赔偿被害单位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损失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宏波、沈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吴某、陈某、尹某、张某1、高某、张某2、房某、王某、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作案车辆及工具照片、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收条、被告人许宏波、沈加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加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宏波、沈加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加强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沈加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宏波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人民陪审员 姚长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