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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陈彦与张宇、陈艳蕾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张宇,陈艳蕾,姜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71号原告陈彦,女,1974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张宇,女,1987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旗医院职工。被告陈艳蕾,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姜丽娜,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路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诉被告张宇、陈艳蕾、姜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姜丽娜在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账号6215331440400265639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3000.00元,并提供担保。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姜丽娜在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数额43000.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十二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天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春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