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3民初6467号原告李振华,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66230416T。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强,副总经理。原告李振华与被告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德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的事实:2012年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通过杨国强从原告处借款总计100万元。2015年11月17日被告曾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诺于2016年8月1日还款,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以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被告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李振华借款100万元整,利息112万元,共计212万元。二、被告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李振华借款及利息共计212万元。于2017年5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由被告直接汇款到李振华银行卡内,开户行为农业银行,卡号:62×××11。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被告自愿全部负担。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2017年5月28日前一并付给原告。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威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