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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俊平与张小红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平,张小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526号原告:张俊平,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张小红,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原告张俊平与被告张小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俊平于2017年5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俊平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俊平负担。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靖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