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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志军、赵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志军,赵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842号原告: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畔山路银通住宅综合楼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731507。法定代表人:黄裕平。委托代理人:李洪。委托代理人:曾招成。被告:江志军。被告:赵秋红。本院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志军、赵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