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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东杨与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利川市谋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杨,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利川市谋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2行初32号原告黄东杨,男,生于1981年11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黄仕成,男,生于1953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系黄东杨的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厚军,镇长。被告利川市谋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原告黄东杨诉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利川市谋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确认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黄东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东杨承担。审判长 王 曾审判员 龚秀娟.人民陪审员吴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倩 来自